为进一步增强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透明度,保障审查逮捕决定的公正性,12月3日,乐业县人民检察院对岑某盗伐林木案举行了首次“诉讼式审查”现场会。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岑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广西乐业县花坪镇岜木村“小田边”(即广西雅长兰科保护区红田管理站29林班2经营班2小班)砍伐铁坚杉。经鉴定,案发现场被砍伐的杉木共8株,折立木蓄积量共计4.4立方米。
审查过程
11月20日,公安机关以岑某涉嫌盗伐林木罪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官审查案件材料后,决定对该案启动“诉讼式审查”程序,并于12月3日召开本院首例“诉讼式审查”现场会。
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案件情况,出示了案件相关证据,主要就案件事实和社会危害性两方面进行公开审查,听取了办案机关承办人、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
审查结果
最终,经公开审查,犯罪嫌疑人岑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事实清楚,但念其系初犯、偶犯,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能认罪、悔罪,没有犯罪前科;在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以来,能遵守有关规定,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以“无逮捕必要”对岑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