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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史上最高35000元救助金!乐业县检察院以实际行动温暖刑事被害人心田
时间:2018-12-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12月21日上午,乐业县检察院举行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发放仪式,扎实做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行及副检察长杨建华为被害人曹某某及母亲谢某送上救助金35000元;这是自该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以来发放的最高金额的救助金,六为村村支书及其曹某某家的帮扶责任人共同在场见证。手握救助金的曹某某及母亲谢某激动地握着检察官的手,顿时热泪盈眶,感动到说不出话来,但此时无声胜有声。
 

  被害人曹某某因父亲死亡,母亲改嫁,2013年跟随奶奶到其大伯家,即被告人冉某某家一起生活。2015年某月的一天晚上,冉某某将曹某某哄骗至家中三楼房间以金钱为诱铒,对未谙世事地曹某某实施了奸淫行为,之后给曹某某现金20元,让其不要说出去。从此曹某某噩梦不断,2015年至2018年期间,冉某某多次采用暴力、诱骗、恐吓等方法强行与曹某某发生性关系。目前,冉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乐业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乐业县法院依法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

  由于犯罪嫌疑人冉某某的恶性行为,导致曹某某身体经常出现头晕、眼花、做恶梦等现象,给其身心带来无尽地创伤和痛苦,也给其家人带来了严重地精神打击。事发后,母亲谢某某多次带女儿到乐业县人民医院、百色市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及南宁市人民医院等进行检查和治疗,花去医疗费28000余元。加上曹某某家是广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里常年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完全依赖国家帮扶,平日的学杂费和生活费开支等都是靠母亲谢某某东讨西借,现家中已负债累累,也没什么值钱的东西用以抵债。

  乐业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通过实地走访,核实了被害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向谢某某告知申请救助的权利和相关事宜,谢某某随即向检察院提交申请。收到申请后,乐业县检察院立即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向县委政法委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并及时将35000元救助金发放给谢某某及其女儿,帮助他们缓解生活上的困难。

    陈行检察长殷切叮嘱谢某某获得救助金后要专款专用,用于曹某某平时的学费和在校生活开支;并鼓励曹某某战胜心魔,走出阴影,刻苦读书,用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回馈社会。

  近年来,乐业县检察院建立了以“法律援助、经济救助”为内容的刑事被害人双重救助机制,在对刑事被害人积极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想方设法为其提供经济救助。为此,该院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设立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制度。今年以来,乐业县检察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起,发放救助金45000余元,让被害人和其亲属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做到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切实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官普法小知识之救助对象及范围

  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但是, 不是上述所有被害人都可获得救助,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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