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乐业县同乐镇某某村属于2020年预脱贫村,因该村属大石山区,受当地地域限制,农用耕地少,路段都是悬崖盘山公路,被害人罗某某一家就属于该村村民。
被害人罗某某家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单家独户居住于大石山中,生活条件异常艰苦,日常仅靠老实巴交的户主老罗就近务苦力工维持生活。被害人罗某某因受到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性侵后给其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目前,该户因受犯罪侵害无法获得赔偿,外出治疗等费用未能支付,家里又没有其他固定经济收入,使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生活陷入困境。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对该案全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其属于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了解情况后,该院便迅速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检察官办案组实地走访刑事被害人的居住地、所在村委会等,主动了解被害人的家庭生活状况,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主动告知其近亲属可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积极指导、协助其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2020年3月30日,陈行检察长率检察官办案组来到被害人家中,为被害人罗某某一家送上司法救助金20000元,用司法关怀和检察力量帮助他们缓解生活上的困难。村主任及其罗某某家的帮扶责任人共同在场见证。该院检察官爬坡过坎、进村入户,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充分彰显了司法为民、司法扶贫的特色和实效,让贫困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温情和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检察力量。
临别之时,罗家人一直不停地说:“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检察院!感谢检察官同志!感谢你们对我家的关心,谢谢你们的帮助。”
敲黑板!注意,这些贫困户可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贫困当事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当事人: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